小*購買了一套期房。住房建成后,在辦理入住手續時,物業管理公司提出兩個要求:**,簽訂業主公約;第二,簽三年的物業管理協議。小*發現業主公約中有些條款與開發商的承諾不一樣,同時他認為簽訂3年得管理協議也不是合理的,所以他拒絕了物業管理公司的要求,結果該物業管理公司卻以此為由不給他房屋鑰匙。
請問:物業管理公司這種做法合法嗎?小*該怎么辦?
物業管理公司在為業主辦理入住手續時,由于業主不簽業主公約和管理合同而拒絕交付房屋鑰匙的做法**欠妥,也是不合法的。原因有以下三個:
1. 業主在購買房屋時,已與開發商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。作為開發商,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業主的購房款,就應該履行向業主交付房屋的義務,這與物業管理公司是沒有關系的。如果開發商或是物業管理公司因為業主沒有簽訂業主公約、對物業管理公司協議有意見而拒絕給業主辦理入住手續、不給業主鑰匙等,這種行為構成開發商對業主違約,也是對業主權益的侵害。
2. 逼迫業主簽訂3年的物業管理協議是沒有道理的,既不符合**有關的法律規定,也與目前物業管理市場的現實格格不入。物業管理公司要求業主把臨時性的物業管理服務協議改為3年的物業管理合同,這是荒唐的,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,業主當然要拒絕。
3. 如果物業管理公司因為以上原因拒絕交付鑰匙,作為業主,可以直接找開發商交涉,如果不成,可以到法院起訴開發商違約,并要求其承擔違約導致的損失賠償。